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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丈夫立遗嘱将房产送情人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东方买房,东方买房无小事,因为东方买房的开支足足够普通职工半辈子的工资,所以东方买房时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

近,有个新闻火,一男子因高血压不治身亡,还没等妻子从悲伤中走出,就意外被“小三”给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男子的一套东方房产。原来,男子生前曾悄悄立下遗嘱,将一套东方房产送给了“小三”。妻子和“小三”闹上法庭,法院终判决遗嘱无效。

案例:男子死前立遗嘱将东方房产赠与“小三”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遗嘱将东方房产归雷女士宜人继承。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东方房产。
但是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东方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关于东方房产的份额,陈女士强调,该东方房产她享有50%的份额,欧先生部分应由她和女儿继承,与雷女士无关。
法院判决
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婚内财产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明确赠予一方或由一方继承的外)等归夫妻共同。
如果一方婚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在离婚时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也可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要求分割。
【来源:金陵晚报】
海南东方买房优势:东方坐拥一线亲近内海水域,是西线醉具生纸潜力区域,价格具有较大弹性。此地段未来的别墅供应量大,项目将面临激烈竞争;且高速路口的公寓众多,未来也有可能面临客源分流的问题。在行业调控上,市场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性 。另外,西线轻轨开通前,会让部份消费者有所顾虑。 根据区域内市场情况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初步建议以中小面积1-3居户型为主,控制总价。再配以少量双拼、独栋别墅,拔高项目整体品质。客户定位在江浙、北京、上海等地中高端度假休闲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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